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校園內運動教練之管理辦法
依據北市教體字第11130683082號
一、學校運動教練涉性平或體罰案件,除前揭專任運動教練 法規外,不論其為學校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,或為其他 方式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(含鐘點、義務、家長會或家長後援會聘任、相關單位派駐學校,擔任或協助學校體育班或運動代表隊學生之培訓或參賽相關工作者), 依所涉事由之查處,分別說明如下:
(一)如涉及對學生疑有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,學校均應確實依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、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,進行校安通報、調查及處理(調查期間應依規定停聘),並依其調查結果及決議,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,辦理後續懲處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。
(二)如涉及對學生疑有不當管教或體罰事件時,查教育部所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,運動教練為準用對象,爰應依學校所定相關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調查處理,並依其查處情形及結果,適用各該人員之相關法令或管理規範,辦理後續懲處、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宜。
二、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或聘(契)約規定,經調查屬實者,除應視情節輕重,納入 考核、懲處或予以聘任、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外,另如有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審定辦法」第5條消極資格情事之一者,請備文通報本局,俾層轉教育部予以撤銷證照。
三、為確保學校對於校園內其他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,善盡管理之責,凡學校以聘書或契約聘任或進用,或以支給鐘點費、短期或臨時兼任、協助、支援、家長會或後援會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教練,均應事前循校內程序報經同意,並由學校與該等人員訂定契約或約定書,載明其職責內容及消極資格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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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9-14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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