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曾子瑄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一、依教育部113年12月16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32604159號函辦理。
二、教育部為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專業知能,以及培育「原住民族教育法」第34條規定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所需原住民師資,推動旨揭學士後教育學分班, 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。
三、查本市所轄學校均非屬法定偏遠地區學校;惟若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,符合「師資培育法」第8條之1第1項 者,亦可由進修者自費參加,參與教師應屬「原住民身分」,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 (一)於學校(不限偏遠地區)實際服務累計滿10學期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。 (二)同一縣市之學校(不限偏遠地區)實際服務任教科目累 計滿6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。
四、前開服務年資係計算至113學年度第2學期為止,且不同師資類科(中等、小學、特教、幼教)服務年資不可併計。
五、如學校有進修意願者,請於113年12月25日(星期三)前將核章之進修名冊審查表及ods檔免備文逕寄至電子信箱: be6420@gov.taipei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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